广西检察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黄植学 何证健)近日,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盗窃案,法院经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承办的检察官称,在2017年2月至5月期间,黄某某为筹集毒资多次流窜在天等县、德保县各个乡镇的村屯行窃,其惯用的伎俩是趁着被害人外出务农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被害人家门撬开入户行窃,或者用随身携带的自制的螺丝批撬开无人看管的摩托车锁将摩托车盗走。由于无人发现,其屡次得手,在这3个月间共实施盗窃12次,盗窃金额共计34102.55元,所盗金额都作为自己毒资已挥霍一空,且黄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8月23日才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天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