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18日讯(通讯员 吴华清)利用手中的权力,接受医疗设备销售商贿赂,在医疗设备购置、货款拨付方面给予关照,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卫生院原院长黄伟国深陷受贿“泥淖”。该案由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同级法院作出判决,以黄伟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明:2007年至2015年,黄伟国在担任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设备购置、货款拨付方面给予医疗设备销售商许某、李某关照,收受许某人民币2万元,收受李某人民币19万元。案发后,黄伟国向纪检机关退出受贿款2万元,向检察机关退出受贿款19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黄伟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考虑到黄伟国到案后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好,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