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2月27日讯(通讯员 李亮)2016年5月,裴某生等人为霸占自己发现的天然螺场欲驱赶前来抽螺的船只,后因争夺与对方船上的人员起冲突,打群架,造成对方人员分别不同程度受伤。近日,这起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寻衅滋事案被法院一审分别对被告人裴某生等5人依法作出判决。
2015年4月,裴某生在一名外号称作“那丁六”的告知下,发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犀牛角镇某村委的海域附近有花甲螺,其认为自己占了这片螺场后就可以正常进行经营,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请人员及船只前来抽螺。按照当地老传统,其发现这片海域有螺苗后,其他人是不能来抽的。螺苗是天然生长的,这样裴某生不需要再进行太多的投资,就可以直接抽取螺苗变卖赚取更多的利润。在裴某生自认为这片螺场归己所有的期间,苏某福曾多次到此螺场抽螺苗,但每次都会接到裴某生的警告电话。
2016年5月27日中午,苏某福雇请的潘某文、吴某强、潘某斌、莫某先等人的抽螺船如常在钦州市钦州港犀牛角镇某村委的海域附近捕捞海螺贝苗。叶某泉受苏某福雇请负责在犀牛角镇某村委会的某码头处接送14名工人到抽螺船上作业。当日,被告人裴某生得知以上情况后,为干扰苏某福雇请抽螺船上的工人继续捕
捞海螺贝,其便驾驶快艇搭乘被告人裴某金、裴某业1、裴某业2、陈某键等人至钦州市钦州港犀牛角镇某村委的海域附近,对在此海域抽螺的抽螺船进行驱赶。在双方人员发生争吵、对峙的情况下,裴某生指使被告人裴某金、裴某业1、裴某业2、陈某键登上苏某福雇请的潘某文、吴某强、潘某斌、莫某先等人的抽螺船,随后持水管分别打砸此六艘抽螺船机械等物品,被告人裴某金、裴某业1、裴某业2、陈某键还殴打抽螺船上的潘某斌、莫某先、罗某烈致不同程度受伤,并将抽螺船上的花哈螺倒入海中。
叶某泉驾驶快艇在案发海域见状即驶回苏某福的运输船停泊处,将发生的情况向苏某福汇报。苏某福得知其的抽螺船被驱赶打砸的事情后驾驶快艇搭乘陈某达、朱某俭、雷某明、吴某新去到现场查看究竟。被告人裴某生驾驶快艇搭载被告人裴某金、裴某业1、裴某业2、陈某键发现苏某福驾驶的快艇出现时便提示其同伙靠近艇尾部,后随即驾驶快艇撞向苏某福的快艇,致使船上的陈某达构成重伤一级、轻伤一级,残疾损伤等级为九级、十级残疾,苏某福、朱。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裴某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裴某金、裴某业1、裴某业2、陈某键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作者单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