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投稿平台
院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检察队伍信息
办事服务
案件发布厅
通知公告
预决算公开
基层动态
社会关注
预防信息
检察风采
以案说法
理论研究
书画摄影
检察文苑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案件发布厅>>基层案讯速递
六旬老汉不思悔改缓刑考验期间再次容留卖淫被起诉
时间:2018-01-05  作者:冯瑞能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2016930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曾因容留卖淫被大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唐某竟然不思悔改,再次容留卖淫。201812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将唐某提起公诉。

唐某现年65岁,2016930日被判刑后,他并没有因此收手,反而更加明目张胆。2017年春节以来,唐某为牟取私利,将其自家住房提供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收取每次5元至1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79308时许,唐某容留黄某萱、农某荣等人在该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1)嫌疑人唐某达到了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具备有正常辨别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的主体要求。

2)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唐某明知是其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是违法的仍实施,属直接故意。

3)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唐某确实实施了容留多人卖淫的行为,并当场被查获,有具体的犯罪行为。

综上,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他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继续犯罪,应从重处罚。

(供稿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冯瑞能)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联系我们:gxjcw612@163.com
广西检察网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您是网站第AmazingCounters.com个访问者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