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犯罪嫌疑人唐某曾因容留卖淫被大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唐某竟然不思悔改,再次容留卖淫。2018年1月2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将唐某提起公诉。
唐某现年65岁,2016年9月30日被判刑后,他并没有因此收手,反而更加明目张胆。2017年春节以来,唐某为牟取私利,将其自家住房提供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收取每次5元至1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7年9月30日8时许,唐某容留黄某萱、农某荣等人在该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1)嫌疑人唐某达到了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具备有正常辨别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的主体要求。
(2)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唐某明知是其容留他人在其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是违法的仍实施,属直接故意。
(3)客观上犯罪嫌疑人唐某确实实施了容留多人卖淫的行为,并当场被查获,有具体的犯罪行为。
综上,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他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继续犯罪,应从重处罚。
(供稿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冯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