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投稿平台
阳光检务
院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办事服务
案件发布厅
通知公告
检察工作报告
法律法规
阳光侧栏测试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办事服务>>案件管理监督处
律师阅卷须知
时间:2014-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律师阅卷的预约和安排 

  1、律师需要阅卷的,可以通过本院案件监督管理处案件管理大厅或阅卷预约专线(号码:0771-5506625)提出预约申请。 

  2、律师填写《律师阅卷接待登记表》。接待人员将《律师阅卷接待通知单》转给办案部门,经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后,向律师电话反馈阅卷时间,一般在阅卷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确实不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的,说明理由并约定阅卷日期。 

  律师也可与案件承办人员预先商定阅卷时间后,由案件承办人员联系接待人员安排阅卷,律师阅卷时补填《律师阅卷接待登记表》。 

  3、律师须在约定安排的时间内前来阅卷,若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接待人员,便于调整安排。 

  4、律师阅卷无预约,当天接待不能确保当天安排阅卷。 

  律师阅卷的要求 

  1、律师应在指定的律师阅卷室进行阅卷,案件监督管理处可以派员在场提供相关的协助。 

  2、前来阅卷的须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实习律师不得单独阅卷。 

  3、律师阅卷,可提供电子阅卷或纸质阅卷两种方式。 

  接待人员对律师纸质卷宗阅卷全程陪同,双方移交卷宗材料时,应核实无误。 

  律师在阅卷时,应负责所阅卷宗的安全和完好,不得有更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的行为发生;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电子卷宗材料。  

  4、律师需要复印卷宗材料,须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后进行。 

  5、律师在阅卷时,应遵守本院的办公秩序,保持阅卷室的安静和文明,服从接待人员的管理。阅卷室不得吸烟。 

  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 

  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经本院许可,参照律师阅卷的规定办理。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联系我们:gxjcw612@163.com
广西检察网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您是网站第AmazingCounters.com个访问者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