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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及听取意见须知
时间:2014-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会见案件承办人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由案件监督管理处接收会见申请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2、案件承办人同意会见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处反馈会见的时间和安排会见场所。会见安排在专门接待室进行。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处联系相关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 

  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处接收并移交相关部门审查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处将相关部门的办理结果反馈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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