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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处的职责
时间:2014-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一、案件受理、分办:负责通过统一受理、立案登记、备案登记等方式,将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纳入集中管理,并将受理的各类案件分流到各相关部门办理。 

  二、办案流程监控:负责对纳入集中管理案件的办案程序、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 

  三、涉案财物监管:负责对扣押的涉案物品的保管;同时负责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的监管。 

  四、法律文书监管:负责对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五、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负责接待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案件查询、律师阅卷、律师会见或预约会见案件承办人等工作。 

  六、组织、协调办案质量评查:负责对本院办结的案件及下级院办结的案件组织、协调开展质量评查; 

  七、组织执法办案考核评价:负责协助自治区绩效考评办公室考核评价本院整体绩效工作;负责对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对本院机关各部门工作的考核评价。 

  八、业务统计及分析:负责检察业务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的审核、汇总和上报;负责案件统计信息管理,提供案件统计信息查询服务。 

  九、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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