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管部门负责统一接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会见、阅卷、调取收集证据材料、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要求听取意见的申请及提交的各种与诉讼案件有关的相关材料。
2.案管部门负责接待辩护律师或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阅卷。
3. 案管部门对在本院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