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蒙贵贤(绰号:“十一”),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3050507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宾阳县思陇镇南关村委会六道村103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13年2月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经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贵贤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3年8月12日至9月12日进行精神病鉴定,退回公安机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蒙贵贤认为被害人黄秀忠在宾阳县思陇镇南关村委“马槽铺”建造的房子占用了其宅地而心怀不满,两家多次因此发生争执。2013年2月6日10时许,蒙贵贤见到黄秀忠及其儿媳韦燕玲开门做工,即持一把水果刀上前与黄秀忠等人发生争吵,被害人蒙贵付随即手持一个拖把赶到黄秀忠家门口,并用拖把击打蒙贵贤头部,蒙贵贤遂和蒙贵付扭打在一起,期间,蒙贵贤用水果刀捅中蒙贵付的胸部两刀致其倒地,接着蒙贵贤又持刀捅刺黄秀忠背部三刀并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蒙贵付系因被他人用单刃尖刀捅伤心脏致大出血死亡,黄秀忠的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
2.书证:接处警案件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死亡户口注销单、宾阳县120急救中心出诊、抢救记录、情况说明、证明等。
3.证人证言:覃承辉、蒙贵乙、韦燕玲、蒙贵忠、黄玉华、蒙佳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黄秀忠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蒙贵贤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平面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8.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贵贤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韩姗姗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