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涛,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10216031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翠峰花园1栋2单元201号房(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青云街43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7日,被告人王涛驾驶其云A065SK号小汽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出发前来广西南宁市,欲向上家“阿宁”购买一批毒品氯胺酮带回昆明市销售。2012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涛在南宁市以155000元人民币向“阿宁”购得毒品氯胺酮4984克。当日11时许,被告人王涛在南宁市民族大道夏威夷国际大酒店停车场内准备驾车将上述毒品带回昆明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车辆通行票据、住宿登记表、手机及通话清单、银行卡及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万露、李春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王涛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5.现场照片、毒品照片、称量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498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向前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