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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市检刑诉〔2013〕63号)
时间:2014-07-14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被告人熊尚贤,男,外号“老八”,1974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740912293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成团镇成团村祝觉屯2号之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2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雁贤,男,外号“老九”,1977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771228303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江县成团镇成团村祝觉屯23号之一。2002年3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柳州市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柳州市柳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因疾病被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3年2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尚贤、熊雁贤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熊尚贤、熊雁贤驾驶车牌号为桂CYC696的“大众”CC型白色小轿车到柳江县成团镇成团村白露屯路边,向一名男子(在逃)购买了四块毒品后准备带回成团村祝觉屯。当两人驾车行至祝觉屯旁边一座石桥上时,公安人员对车辆拦截检查,为了逃避抓捕,被告人熊雁贤将装有毒品的一个白色塑料编织袋丢出车外,被告人熊尚贤则驾车对公安人员所乘车辆进行冲撞,致使公安人员所驾驶的车辆严重损坏、车上三名公安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人被抓获后,公安人员当场从熊雁贤丢弃的白色塑料编织袋内缴获毒品四块,净重为1384.4克。经鉴定,该毒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尚贤、熊雁贤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太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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