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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市检刑诉〔2013〕54号)
时间:2014-07-14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被告人赵世海(绰号“赵总”、“赵三”),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31008301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人,住南宁市兴宁区新和平商住楼E栋三单元706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宁明县那楠乡岽站屯一组28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3年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世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赵世海因已婚情况被女友池月察觉,两人产生感情纠纷。2012年8月3日22时许,赵世海驾驶车牌号桂AW8972小轿车搭载池月行至本市青秀区青环路南宁大桥桥底附近时,再次发生剧烈争执,期间,赵世海用手猛掐池月颈脖,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赵世海驾车行驶至崇左市宁明县北江乡巴脉村西南方向1.4公里S219省道旁,将池月的尸体抛弃下路边深沟。2013年1月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南区平西村南一巷西29号出租房内将赵世海抓获,并根据其供述,在其抛尸现场提取到一具白骨化尸骸,经法医鉴定及生物物证鉴定:该尸骸为被害人池月遗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高速公路进出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从莲、韦丽、苏敏、陈夏沙、赵世忠、陈瑜、胡京凤、农红瑰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世海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赵世海的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海目无国法,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黄鹏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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