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投稿平台
阳光检务
院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办事服务
案件发布厅
法律文书
通知公告
检察工作报告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法律文书>>公诉
刑事抗诉书(钦检刑抗字〔2012〕第1号)
时间:2014-07-14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谢能毕抢劫一案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能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该判决书后认为:该判决适用主刑刑种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谢能毕抢劫罪行极其严重,应当适用死刑,不应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本案被告人谢能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持刀对车上司机、乘客实施捅刺,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本案具备了在公共交通工具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两项抢劫罪加重情节,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大,实属罪大恶极,必须依法予以严惩,适用死刑。一审判决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导致对被告人谢能毕的量刑失当。

  二、被告人谢能毕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谢能毕与同伙共同商量作案、共同携带刀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行窃、共同持刀行凶,积极参与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虽然“本案无确实证据证实被告人谢能毕是直接致死廖庆华的人”,但被告人谢能毕应对其参与整个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对抢劫致两死一重伤的后果负责。

  三、被告人谢能毕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是共同犯罪中唯一的成年人,应当较其他未成年同案犯量刑要重。

  本案中,未成年同案犯彭宗攀在行凶过程中,是与谢能毕捅刺廖庆华致死的人,已被法院判无期徒刑;未成年同案犯谢上雅在行凶过程中,捅刺朱有昌一刀致死,已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成年犯谢能毕在行凶过程中,对被害人周锡林实施捅刺致重伤,与同伙彭宗攀共同对被害人廖庆华实施捅刺致死亡,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犯作用力相当,被告人谢能毕无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判处与未成年犯相当的量刑,法院判决没有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谢能毕适用无期徒刑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联系我们:gxjcw612@163.com
广西检察网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您是网站第AmazingCounters.com个访问者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