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撤回抗诉决定书
(副本)
桂检刑撤抗[2013]3号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抗【2013】1号抗诉书对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2012)玉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判决提出抗诉。经本院审查认为抗诉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撤回抗诉。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