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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刑抗(2012)2号
时间:2014-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北检刑抗20122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廖作猛、廖永顶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永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以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永顶具有自首情节与案件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永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参与抢夺被害人的枪支,与被害人搏斗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廖永顶自动投案后,侦查期间,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虽曾两次供述过其冲上去抢被害人的枪支,被告人廖作猛帮忙夺枪,大家扭打在一起,其夺过枪后,一手拿枪、一手推电动车离开现场,但在侦查后期翻供,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廖永顶就只供述帮忙抢被害人的枪支,其没有殴打过被害人,只有被告人廖作猛一人殴打被害人,没有供述与被害人扭打以及与被告人廖作猛共同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而被告人廖永顶与被告人廖作猛合力抢夺被害人的枪支,持枪托殴打被害人头部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廖作猛的供述、证人赖文淼证言以及现场监控录像证实。因此,其辩解无任何证据支持,与案件事实不符。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的相关规定,不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及主要犯罪事实的法定要件,不能构成自首。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廖永顶自首的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被告人廖作猛与被告人廖永顶合力抢夺被害人的枪支,积极共同殴打被害人,虽然其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在共同犯罪中也起到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且其拒不供认共同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差,而一审判决却错误认定被告人廖永顶是从犯,构成自首,对其减轻处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三、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廖永顶的行为不谅解,社会矛盾无法化解。

虽被告人廖永顶家属代其赔偿了2.5万元给被害人亲属,但被害人亲属并不接受,不予谅解。判决后,被害人亲属几十人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他们对认定被告人廖永顶是自首、从犯,减轻处罚判决八年的结果,非常不满,质疑判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后又多人多次来到本院,强烈要求本院依法提出抗诉,并扬言不依法提出抗诉将组织人员上访,情绪非常激动。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廖永顶的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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