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桂检民监〔2014〕121号
杜寿梦因与李之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合同约定交付使用的是220勾机,1220勾机并不是原合同约定要交付的勾机,而杜寿梦认可于2007年12月已经拿走勾机,虽然在本案的再审庭审中杜寿梦陈述所拿走的是1220勾机,但杜寿梦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所拿走的勾机是1220勾机,因为不是合同约定交付的勾机就不存在取回的问题,所以合同约定交付的勾机杜寿梦已经取回。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杜寿梦的监督申请。
2014年 10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