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投稿平台
阳光检务
院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办事服务
案件发布厅
法律文书
通知公告
检察工作报告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法律文书>>民事行政检察
桂检民行不〔2014〕71号
时间:2014-12-23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桂检民行不201471

 

岑杰源因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立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虽然是政府部门,但是该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岑杰源依《合同法》诉其无效,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岑杰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所有人是岑光荣,产权共有人一栏空白。在柳州市房产管理中心的档案中对该房屋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也是岑光荣,也没有记载产权共有人。现没有证据证明城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岑杰源的父亲岑光荣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至于岑光荣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岑杰源的利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为合法有效,法院裁定不受理岑杰源的起诉,是正确的。

综上,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本院决定不支持岑杰源的监督申请。

 

20141017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联系我们:gxjcw612@163.com
广西检察网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您是网站第AmazingCounters.com个访问者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