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办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投稿平台
阳光检务
院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办事服务
案件发布厅
法律文书
通知公告
检察工作报告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阳光检务>>法律文书>>民事行政检察
桂检民监〔2014〕244号
时间:2015-01-13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桂检民监2014244

 

罗秀月、罗柳竹、罗富元因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来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来宾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本院抗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的焦点是:黄继恒死亡的各项损失赔偿应以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巿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巿,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申请人主张其亲属黄继恒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必须提交证据证实黄继恒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其申请监督向检察院机关提供了工商行政管部门出具的电脑咨询单,显示:“来宾市上滩页岩砖厂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桥巩乡白山村,忻城县砖厂位于忻城县城关镇畔水村同马岭。”而桥巩乡白山村远离城镇,属于农村,不能证实黄继恒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而申请人只在忻城县砖厂工作三个月,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为忻城县砖厂。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黄继恒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法院判决按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罗秀月、罗柳竹、罗富元的监督申请。

 

 

20141215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3号   联系我们:gxjcw612@163.com
广西检察网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您是网站第AmazingCounters.com个访问者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