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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检民行不〔2014〕90号
时间:2015-01-13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桂检民行不201490

 

秦小江、胡育荣因与黄丹、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盛景公司)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本案的《地下车库车位专有使用权转让合同》从内容看是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双方已部分实际履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秦小江、胡育荣的监督申请。

 

 

 

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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