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桂检民行不〔2014〕90号
秦小江、胡育荣因与黄丹、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盛景公司)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本案的《地下车库车位专有使用权转让合同》从内容看是买卖合同,且该合同双方已部分实际履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秦小江、胡育荣的监督申请。
2014年 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