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桂检民行不〔2014〕94号
兴安县高尚镇龙田村委会第1-7、14-19经济合作社、高清居委会廖家、高田村委会黄泥背村(简称龙田方)因与兴安县人民政府、兴安县高尚镇高田村委会留田村第4-6、兴安县高尚镇高田村委会鲁家村第7-8、10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田方)山林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桂市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桂林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本院抗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申请人龙田方与高田方都认可1953年协议、[2004]第13号协议书,政府在确权时也认可这两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所指的“小水漕”和“白祖边”的具体位置,双方理解分歧较大,说法不一,政府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重新划分确权,处理不当。因此,原判撤销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并无不当。争议双方都可在政府重新处理阶段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提供充足的证据,政府在重新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双方还可重新起诉。
综上,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监督条件。本院决定不支持兴安县高尚镇龙田村委会第1-7、14-19经济合作社,高清居委会廖家,高田村委会黄泥背村的监督申请。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