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桂检民(行)监[2014]237号
孙海宁因与孙雪、武鸣县两江镇四联村那棒屯(10组)、武鸣县两江镇四联村那望屯(14组)、武鸣县两江镇四联村内韦屯(12组)、武鸣县两江镇四联村外韦屯(9组)、武鸣县两江镇四联村板孙屯(8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本院抗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百合水电站和孙雪水电站,均无相关法律上的报批、审批手续,两个水电站法律上的权利性质、权利界限和权利内容模糊不清。孙海宁、孙雪亦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两个水电站履行了法律上的报批、审批等合法手续,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两个水电站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性质、权利界限、权利内容。基于上述前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836号民事判决,未支持孙海宁的诉讼请求,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孙海宁的监督申请。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