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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检民监〔2014〕239号
时间:2015-01-21  作者:  新闻来源:广西检察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检民监〔2014239

 

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理工学院)因与彭光演、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马安村马安经济联合社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以桂检民(行)监[2014]45000000239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本院抗诉,本院于2014928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关于理工学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理工学院将大量生活污水排放到彭光演承包的鱼塘,导致彭光演饲养的鱼苗死亡并造成其经济损失,该事实经政府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及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因此,本案系因排放污水影响水体利用,导致水质恶化造成损害引起的水污染纠纷。理工学院向涉诉鱼塘排放生活污水,导致彭光演养殖的鱼苗死亡造成其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理工学院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因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涉诉鱼塘的土地使用权人系理工学院,但理工学院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彭光演已经承包了涉诉鱼塘并从事养殖,且该鱼塘在理工学院建校前后均由马安经联社租赁经营,理工学院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至本案纠纷发生前,对彭光演在该鱼塘养鱼从未提出过异议,彭光演对其饲养的鱼苗依法享有权益,理工学院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理工学院应赔偿彭光演损失数额的问题。本案中,经彭光演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崇左市江州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和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彭光演养殖鱼苗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最终认定彭光演损失为210650元。崇左市江州区渔政监督管理站和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是有资质的鉴定和评估部门,理工学院对其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亦未申请重新鉴定,理工学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理工学院主张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真实,彭光演的损失为210650元与事实严重不符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民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判决正确,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广西理工职业技术学院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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